株洲土地使用權補償規定是什麼?
一、株洲土地使用權補償規定是什麼?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個住房安置人員指標:
1、獨生子女;
2、新婚夫婦持準生證的;
3、符合晚婚條件的大齡青年(獨生子女除外);
4、配偶一方戶籍在外地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為住房安置人員:
1、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取得藍印戶口或繳納城市增容費取得非農戶口,但仍實際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員;
2、原戶籍在所在村(居)委會的現役和退伍軍人(不含現役軍官),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或畢業後戶籍仍在就讀學校以及勞動教養和在監獄服刑的人員;
3、計劃內生育未落常住戶籍的小孩;
4、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住房安置人員:
1、沒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承擔相關義務的空掛戶;
2、通過繼承、贈送等形式取得被拆遷房屋權屬,但沒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承擔相關義務的人員;
3、在以往徵地拆遷中已進行安置的;
4、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應計入的其他人員。
第十七條一戶有多處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徵地範圍內,被拆遷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他處房屋在其後的徵地拆遷時只進行補償,不再安置。
被拆遷房屋部分在徵地範圍內,徵地範圍外的應當一併拆除。
第十八條符合安置條件的孤兒、“五保戶”、殘疾人確實購(建)房不起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稽核確定並予以公示後,給予每戶3-5萬元的購(建)房補貼。
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人均不足70m2的,其差額部分按750元/m2補足。
第十九條被拆遷人的搬家費和過渡費按應安置人員計算(具體標準見附表4)。
安置房安置和宅基地聯建安置的拆遷戶,計算兩次搬家費,過渡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自購商品房安置的拆遷戶計算一次搬家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不計算搬家費及過渡費。
土地使用權如果被國家徵收,用作其他的用途的話,那麼需要對土地的使用權所有者進行相關的補償,這種補償,在當地的拆遷安置補償規定當中都有這個規定,比如說株洲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的時候,關於面積的計算,以及相關安置人員的指標都作出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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