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中的違約金怎麼賠償?
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百分之三十的,可認定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
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
1、土地出讓合同中的出讓方的權利
地使用權出讓人享有以下權利:
(1)合同簽訂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的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2)合同解除權。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合同。
(3)違約賠償請求權。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未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4)無償收回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土地出讓合同中的出讓方的義務
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1)出讓土地使用權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方式和其他條件,應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2)依照出讓合同的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
(3)附隨義務。出讓人應當向土地使用者提供有關資料和檔案,包括:土地的位置和環境;土層的深度、地表下的管線設施、土地的物理結構;建築容積率、密度、淨空限制等各項規劃要求。
(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上繳義務。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擔保義務。土地使用權出讓人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應保證土地使用權人所取得的權利不被第三人追索。
因此,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時,最好是雙方協商一下違約金的數額,因為違約金到時候是可以按照雙方合同中的約定來進行賠付的,一般只要是雙方協商一致,那麼不管它的金額是多少都是不會被過多幹涉的,除非是雙方最終因為違約金產生了糾紛向法院上訴,那麼法院會看具體的違約金是否超過了應該有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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