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印花稅要不要交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印花稅要不要交
《國土管理法》有規定,對於荒置、沒有人使用的土地,為了能讓土地得到更好的利用,政府是有權回收的。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屬於土地的買賣交易、也不屬於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不需要交印花稅的。
《國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都市計畫區範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收回國有土地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種:
1、為社會的生存發展,需要提供土地資源的,可以收回;
2、一些年代比較久遠的老城區,需要進行翻新整改;或者為了當地城市的發展,會對土地進行一些規劃使用;
3、對於出讓的土地,它的使用權已經達到了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限,並且使用人沒有繼續想要申請使用權利,也或者是國家已經不批准繼續申請使用權;
4、有些單位是建立在劃撥的國有土地範圍內的,但是由於單位的調整,需要換到別的場地進行工作;或者是單位已經辦不下去了,已經停止了對土地的使用;
5、由於建設了更方便的公共設施,一些舊的公路、機場、礦場等就不需要經常使用了,這些場地是可以報廢的。
之所以要收回國有土地,也是希望我們的土地有更好的利用,總比荒廢在那裡要好得多。而且得到有效利用的土地,或許還可以給集體來去利益,比如說,收回的土地建成了公共的娛樂設施,那這時可以讓很多人有免費的娛樂場所,更加豐富了大家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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