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土地承包合同,如何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什麼是土地承包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合同是指發包人(村委會)與承包人(農戶)之間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其法律特徵是:
(一)合同的主體是法定的。發包方是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範圍相一致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二)合同的內容受到法律規定的約束。有些內容不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如對於耕地的承包期,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為30年;再如對於承包地的收回等,法律都有明確規定。這些內容都不允許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三)土地承包合同是雙務合同。發包方應當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資訊服務,有權對承包方進行監督。承包方對其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流轉的權利,應當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等。
(四)合同屬於要式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名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我國《農村土地法》第20條根據我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實際情況對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這一法律規定做出這種區分,主要是依據不同性質土地的投資收益期限的差別,更有利於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土地承包合同如何解除
在一些農村,有些村委會隨意強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那麼,土地承包合同簽訂之後,在什麼情況下才可以解除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經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
(二)發包方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己經成熟的。
(三)承包方的家庭成員全部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全部遷徙並落戶外地的。
(四)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無力繼續耕種土地,本人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的。
(五)由於國家建設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徵用或者批准佔用的。
(六)由於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嚴重破壞,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閒置荒蕪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發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發包的耕地。
(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綜上所述,對於如何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一般需要滿足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關土地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的條件,除非承包人自動放棄承包經營權,發包人不得自行解除承包合同。但承包人致使土地撂荒兩年以上的,發包方有權依據法律規定收回發包的耕地。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濱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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