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土地使用辦理要求都有哪些?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房地產專案轉讓時,應當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房地產的條件。
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是出讓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也只有出讓合同成立,才允許轉讓;
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一定開發規模後才允許轉讓。
這裡又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屬於房屋建設的,實際投入房屋建設工程的資金額應占全部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二是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方可轉讓。上述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轉讓房地產專案。這樣規定,其目的在於嚴格限制炒買炒賣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證開發建設的順利實施。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應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其中規定了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房地產開發專案時應具備的條件。
對於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專案,要轉讓的前提是必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查除不允許轉讓外,對準予轉讓的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由受讓方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才能進行轉讓;第二種是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而轉讓房地產,但轉讓方應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
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1、經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轉讓的土地用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專案,即用於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專案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經濟適用住房採取行政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經濟適用住房專案轉讓後仍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的,經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補辦出讓手續。
2、私有住宅轉讓後仍用於居住的;
3、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
5、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6、根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轉讓土地使用辦理要求額前提是轉讓者必須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並嚴格遵守合約內容。滿足上述的條件者,才可以攜帶相關材料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手續,在轉讓手續結束後新的土地使用權證的持有者可以在剩下的使用年限內利用土地。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本站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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