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哪些法律規定?
1.其他方式的承包人不限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也稱“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並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人有份的承包,承包人也不侷限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農戶、組織等農業生產經營者依照法律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都可取得對這些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目的的生產經營。
2.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屬於物權取決於其是否登記。
在界定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性質時,要做具體分析。而具體分析的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和《物權法》第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三條所確立的劃分標準:“經依法登記”,如果經過依法登記,則具有物權性質;反之,與普通合同債權無異。
3.《物權法》本條所稱“荒地等農村土地”的範圍須依相關規定界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1996年6月1日《關於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999年12月21日《關於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規定,“四荒”土地是農民集體所有的、未開發利用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
4.不得作為“四荒”土地進行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範圍。
下列土地不得作為“四荒”土地進行承包:(1)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2)屬於國家所有的未利用土地;(3)有林地,其中農民的自留山、責任山也屬於林地,不在“四荒”之列;(4)“四荒”的承包不包括屬於國家所有的地下資源(如礦產)和埋藏物;(5)土地的權屬不明確、存在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認權屬,在問題未解決之前不得作為“四荒”承包。
5.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採取登記要件主義。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前提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權利證書,即《物權法》對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物權變動模式上採取登記要件主義。
6.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抵押的流轉方式。
這些土地是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採取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生產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支付的價格基本上是按照市場原則確定的,承包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允許按照市場原則和物權原理流轉。
7.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不含轉包。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相對人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在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承包方和受讓方都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所以《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沒有將“轉包”作為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
8.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可以採取更加靈活的方式。
這裡所說的入股,主要是指承包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投入到從事農業生產的公司,或者作為投資成立農業經營公司,以股份作為賺取經營回報的投資。另外,入股的物件可不限於承包人之間,其他單位和個人也可以入股;入股的目的不一定侷限於從事農業合作生產,也可以參股聯營,從事農產品加工、運銷等。
9.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證書即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該流轉行為一般無效。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採取登記要件主義物權變動模式,其承包人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前,須經登記依法取得士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因此,承包人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證書即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該流轉行為無效。需要注意的是,該流轉行為不是在任何時候均被認定無效。因非屬於承包方的原因未能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承包方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該流轉行為應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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