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40年到期怎麼辦
通過繳納一定費用獲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費有著緊密的聯絡。不少朋友根據需要不同,獲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年限也不同。繳納土地使用費獲得土地使用40年的許可權的朋友不在少數。四十年土地使用權也是一個不短的時間。但是具體的內容也是比較多,下面一起來了解下吧。
一、土地使用40年到期怎麼辦
產權到期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法: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住房土地使用年限40年如何續費
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頒佈了5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下簡稱《條例》),開始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出讓制度;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第十二條規定:居住用地出讓年限最高為70年。
《條例》釋出後,溫州市區開始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上世紀90年代初期,市區在辦理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時,將劃撥性質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為出讓性質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並收取土地出讓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簡稱《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民法典》只規定了“自動續期”,該如何續期,需不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以及交納標準都沒有明確。到目前,國家也尚未出臺關於出讓土地續期的實施細則,更沒有對出讓土地使用權續期出讓金收取標準作出規定。立法的滯後,使得基層國土部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法可依、無章可循,不能辦理相關續期手續,給群眾帶來不便。
在國家沒有具體實施細則的情況下,目前我們基層國土部門只能參照國有土地出讓的做法,先由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土地價格,根據單位地價或折算出樓面地價,算出總的土地出讓金,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但是土地使用年限的獲得也要看大家繳納土地使用費的多少。同時也要根據國家土地法的要求來,任何人都不可以超越土地法規定的範圍,違法獲得土地使用年限。如果還了解更多,可以諮詢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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