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墾土地使用權歸屬是誰?
一、復墾土地使用權歸屬是誰?
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土地,沒有徵用的,即土地所有權仍屬於原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和土地使用權仍屬於其他單位或個人擁有的國有土地,企業和個人負責復墾後,交回原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企業和個人自行復墾並要求自行使用的,可以優先確定給企業和個人使用,但復墾後連續二年以上不使用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使用。企業和個人自行復墾但不願自行使用的,可以依法確定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對於歷史遺留的廢棄土地,可以依法由單位和個人承包復墾,或者由政府組織復墾,復墾后土地的使用可以依法確定給願意使用的單位和個人使用。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確定土地使用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土地權屬管理。要明晰國有和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防止發生土地權屬糾紛,特別是要防止發生廢棄土地已復墾利用、產生效益後的土地權屬糾紛。已經徵用的土地,復墾後無論誰使用,都要體現國有土地效益,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
二、土地復墾的工作原則是什麼?
生產建設活動應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不佔或者少佔耕地;對依法佔用的土地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土地損毀面積,降低土地損毀程度。
土地復墾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經濟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則。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做好土地復墾有關工作。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實施土地復墾工程、進行土地復墾驗收等活動,應當遵守土地復墾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遵守土地復墾行業標準。
綜上所述,有些土地因為自然災害或者其它原因,導致暫時不能使用,如果要復墾,必須要明確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否則容易發生人地矛盾。一般來說,土地之前歸誰使用,復墾後還是歸誰。企業或者個人復墾後不想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分配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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