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歸誰所有?
一、 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歸誰所有?
應當歸當地政府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二、法律依據
依《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地下資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設施等不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範圍內。對於法定或約定不屬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客體的空間範圍,可單獨設定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他項權利。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5條規定:“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可見,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在未轉變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並符合其他條件時,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權利的行使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土地管理法》第4條第4款規定:“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規還為權利人行使權利設定了其他不得違反的強制性義務,對此,權利人必須遵守。此外,國有土地使用者與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或租賃合同中對國有土地使用者規定的義務(如房地產開發用地按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開工),也必須履行。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權益作為政府的收入,應當按照政府的規劃來使用,特別是涉及到政府的公共支出部分,還需要向公民公示和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檢查。具體情況下,對於土地使用權劃撥處理也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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