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空間權是什麼意思
現在制定的有一些的法律制度當然也有其自身的一些不足的地方,很多法條,如果要擅自進行修改的話就會和其他相應的法律衝突了,近幾年來,關於土地使用權當中的空間權越來越為大家所注重,實際上空間權也並不是一個虛無的權利。那麼,土地使用權空間權是什麼意思?
一、土地使用權空間權是什麼意思?
以立體方式利用土地,已成為世界範圍的普遍趨勢。在這一趨勢的帶動下,空間權制度得以在各國法律上相繼建立。 中國在制定物權法過程中,必須借鑑各國的立法例,對空間權制度作出規定。但對於空間權性質上是否為一項新型的、單獨的用益物權,以及中國應當採取何種立法例規定該項制度,學者之間存在著較大爭議。
所謂空間權的構成,是指空間權由哪些權利型別構成。縱觀各國的各種學說、判例和立法例,空間權大體上由空間所有權和空間利用權兩大型別構成。其中,空間利用權又由“物權性質的空間利用權”和“債權性質的空間利用權”構成;前者主要包括空間地上權和空間役權兩種,後者主要包括空間租賃權和空間借貸權兩種。
二、城鎮房屋地下空間土地使用稅怎麼繳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的規定: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證稅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徵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徵地款。對上述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稅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但個人所有的地下建築用於居住的,根據《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15號)第十八條,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是否減免。
三、土地所有權與土地空間權的衝突
羅馬法時代,土地所有權人能夠行使權利的範圍包括土地地表及其地下及地上空間。羅馬法上的所有權,包括市民法上的所有權、裁判官法上的所有權以及行省所有權,都賦予權利人以最為廣泛和最為絕對的權利,以及在行使權利時最廣泛的自由。但是,到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所有權社會化的理論取代所有權絕對化的理論,所有權不再是上及天空下及地心的絕對權利。由於土地私有的獨佔性,排他性與土地利用的公共性之間的矛盾激化,國家開始對土地所有者的空間使用權實施限制。儘管如此,土地所有人仍然可以支配土地地上和地下的一定空間。土地所有人在其可支配的權利範圍內,可以在土地地上和地下的空間分別設定空間權,此空間權設定後,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範圍再次縮小,土地所有人對土地空間的支配權會受到空間權人權利的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仍可以在空間權人支配的空間範圍外再次設定其他用益物權,這樣,在同一宗土地上立體上就存在數個權利,所有權人與土地空間權人的權利是垂直相鄰的。為了明確土地空間權人的權利範圍,土地所有權人與土地空間權人必須明確約定,土地空間權人所行使的權利的範圍及期限。此約定必將會限制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的使用。
一直到目前為止,我國在土地使用權空間權到這一方面還沒有特別標準的規定的,這也是我國立法界人士一直以來在不斷爭執的一個問題。土地空間權的確認需要遵守我國的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同時,和土地的相鄰權等這些又不能夠有所違背的,關於空間權國家在未來也可能會出臺相應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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