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是指什麼意思?
一、土地使用權是指什麼意思?
所謂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與土地所有人所簽訂的土地使用合同,享有國家或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利。而土地使用權又分為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這兩種,劃撥地使用權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劃撥後是不允許私自轉讓與出租的,而出讓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但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途。
二、劃撥土地的特性
1、公益目的
劃撥土地只能用在公益以及國家重點的專案工程中,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構架重點扶持專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用地,才能使用劃撥土地,這是為了體現出它的公益性質。
2、無償性
劃撥土地還具有無償的特性,由於它的使用權是由我國政府所批准而產生的,所以使用者只需繳納徵用所補償的按照費,就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權,而不需要在繳納相應的出讓金以及簽訂合同。
3、無期限性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那麼除了另有的相關規定以外,它是不受期限上所限制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上的限制,到期後則轉變為有償使用。
三、到期後的處理辦法
土地所有權始終歸國家所有,個人只獲得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有以下幾種方式:
1、需要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需要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需要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此外,土地使用權未到期國家也可徵用,但應就剩餘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進行補償。
綜上所述,土地是國家的,所以使用土地是有時間期限的,而且種類不同,期限不同,普通的住房的產權期限是七十年,但是一些商用的,可以作為辦公室或者是公司用地的就是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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