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能否直接作價抵債
一、土地使用權能否直接作價抵債
抵押設定之後,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承諾,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從法律的角度講抵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抵押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它多發生於購買房地產時銀行借出的抵押貸款或在典當商折現非不動產的物品。
首先對其作價,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抵債時的作價,原則上依據下列順序確定:
1、實際抵償債務的餘額;
2、法院判決書上確定的餘額;
3、國土部門房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
4、其他具有專業資格的合法房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
二、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裡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綜上所訴,關於土地使用權能否直接作價抵債的問題,小編的回答是可以作價抵債的。首先國土部門需要對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進行作價評估,即計算其實際價值,確定能否足夠抵押債務;如果餘額能夠作價抵押,則債務人可以將土地使用權用以抵押債務,減輕一定的償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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