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區別有哪些?
對於土地一般來說是不可以進行買賣的,所以對於土地只能是對土地的使用許可權進行一定的分派。一般來說想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權一般有劃撥的方式和出讓的方式兩種,但是這兩種取得土地的方式是不同的,那麼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區別有哪些?
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這一規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
土地出讓方式是土地使用權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土地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向國家購買的一種財產權,土地使用者不僅可以佔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還可以獨立支配和處置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協議、招標和拍賣三種形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所謂“出讓”是指一次性收取一定年限內的地價款。我國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商旅、娛樂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
二、劃撥方式和出讓方式的定義
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屋轉讓
2、可多次轉讓,但出讓合同約定的總的使用年限不變,新的受讓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權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3、轉讓之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土地出讓方(國土部門)和市、縣政府規劃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
1、兩種處理方式
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變劃撥用地為出讓用地,受讓方繳納出讓金
不改變原有土地的劃撥性質,對轉讓方徵收土地收益金
2、可以不辦理出讓手續的情況
轉讓後的土地仍然符合劃撥用地條件: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專案用地
其它
一般來說出讓的方式獲得的土地只需要出讓人是有權處分,同時需要簽訂相應的出讓合同,遵守國家的相關規定就可以了,但是對於劃撥的方式則還需要在出讓前辦理好相關的手續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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