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門錯誤頒發土地使用證怎麼辦?
偶爾會有國土部門登記出現錯誤頒發土地使用證的情況,申請人和身份證顯示名字一致但工作人員登記錯誤、申請人和身份證名字不一致這兩種情況都有可能。兩種情況更改名字所需材料和辦理機構相同。要更正土地證資訊、撤銷或重新辦理必須向相關部門遞交申請請求更正,拒不更正的,可以提起訴訟,以下是相關資訊:
一、土地證資訊登記相關法規
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八條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查詢、複製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第一百六十九條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第一百七十二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辦理程式
(一)受理
受理部門:業務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中心
條件:
1、屬於區縣人民政府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地價款及契稅已全部付清,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3、已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和利用土地,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總投資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規劃專案尚未竣工的,到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規劃專案已竣工的,按程式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到房產交易部門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
4、未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情形。
申請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轉讓方和轉讓受讓方共同提交的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申請。內容包括:
轉讓宗地的具體位置(部位)和麵積,包括坐落、四至、土地面積、建築面積。
轉讓宗地的出讓合同簽訂、變更及履行情況。包括出讓合同簽訂的時間、合同號、受讓方、出讓的土地面積、規劃建築面積、規劃用途、地價款繳納情況及其變更情況等。
開發建設情況。包括專案的總投資額、實際投資額、土地及工程現狀等。
簽訂出讓合同後取得的有關批准檔案。包括拆遷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表等。
房地產抵押的情況;
轉讓協議的基本內容,包括轉讓雙方、轉讓價格等。
是否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提出辦理轉讓登記的申請,明確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4份(原件,填寫清楚、加蓋公章)
3、轉讓方和轉讓受讓方依法簽訂的轉讓協議(原件)。
4、《國有土地使用證》(影印件)。
5、土地出讓合同及其變更協議、地價款(含資金佔用費、滯納金)繳款收據。
6、投資情況說明及證明材料。應包括專案計劃投資總額、實際投資總額、包括哪些細項、每項的投資額及證明材料。專案目前的形象進度(地上現狀、工程現狀等)。
7、轉讓出讓合同中的部分土地或部分建築物的,提供轉讓宗地訂樁成果通知單及附圖、部點陣圖;
8、土地評估報告1份。
9、轉讓方對轉讓宗地內的房地產是否辦理房地產預售登記、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或有其他被限制轉讓的情形。已經預售登記或設定抵押的,須有購買人、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原件)。
10、轉讓雙方的營業執照。
標準:
1、屬於區縣人民政府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3、原件應儘可能使用A4紙列印,影印件統一使用A4紙,圖紙可用A4紙或A3紙縮印,但必須清晰。
4、影印件均由申請人加蓋公章。
5、辦理土地轉讓登記和房地產交易的界限:受讓方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規劃專案尚未竣工的,到市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地上為現狀房屋或規劃專案已竣工的,按程式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到房產交易部門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
6、已經交清全部地價款及相關稅費,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7、開發建設投資額達到總投資額的25%以上,屬成片開發土地的須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8、轉讓標的明確,界限及權利清晰。
9、轉讓價格合理。
10、土地評估結構具備評估資質。
11、沒有限制轉讓的情形或因轉讓而損害其他相關權益人的情形。
本崗位責任人:業務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中心。
崗位責任及許可權:
業務受理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
申報材料不齊全的,當場退申請人。
審查通過,給申請人一份書面《服務事項申請材料接收單》,然後在0.5個工作日內轉交土地利用中心。
土地利用中心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內(含收件當日),按照受理條件進行詳細審查,需補正材料的,應出具《服務事項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轉業務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應出具《服務事項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轉業務受理中心。
土地利用中心未按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未提出補正材料的,視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
受理中心應在受理當場或5日內告知申請人領取《服務事項不予受理決定書》或《服務事項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
時限:5個工作日內。
(二)審查
標準:
1、屬於區縣人民政府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申辦材料齊全、規範、有效。
3、辦理土地轉讓登記和房地產交易的界限:受讓方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規劃專案尚未竣工的,到市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地上為現狀房屋或規劃專案已竣工的,按程式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到房產交易部門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
4、已經交清全部地價款及相關稅費,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5、開發建設投資額達到總投資額的25%以上,屬成片開發土地的須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6、轉讓標的明確,界限及權利清晰。
7、轉讓價格合理。
8、土地評估結構具備評估資質。
9、沒有限制轉讓的情形或因轉讓而損害其他相關權益人的情形。
本崗位責任人:土地利用中心主任、經辦人
崗位責任及許可權
土地利用中心應按照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1、土地利用中心經辦人應主動與申請人聯絡,溝通情況,組織安排現場勘察;
2、將申請人申報的全部材料掃描,錄入計算機。
3、規範裝訂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4、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上籤署審查意見。
5、將申辦材料和稽核意見轉土地利用科稽核。
不符合審查標準的,終止審查,簽署審查意見和理由,製作書面告知書,報中心領導稽核、局領導審定最終決定是否批准。
時限:7個工作日
(三)稽核
標準:同審查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利用科科長、經辦人
崗位責任及許可權:
按照稽核標準對審查意見進行稽核。
土地利用科經辦人進行稽核,認為符合稽核標準,應在2個工作日內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上籤署稽核意見,然後報科長進行稽核。經稽核不符合稽核標準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與土地利用中心主管主任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稽核意見。
對不符合稽核標準,但可以進行更正的,明確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見,報科長批准後退還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請人限期更正。
科長同意經辦人意見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上籤署稽核意見,然後報主管局長審批。
經稽核不同意經辦人意見的,應與經辦人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稽核意見。對不符合稽核標準,但可以進行更正的,明確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見,退還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請人限期更正。
時限:4個工作日。
(四)複審
標準:同稽核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局長、主管局長
崗位責任及許可權:
按照審定標準對稽核意見進行審定。
主管局長同意審查意見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上籤署意見,報局長批准。
局長同意審查意見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上籤署意見後,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
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應與審查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複審意見及理由。
時限:4個工作日。
(五)告知與頒發
標準:
1、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審批結果;
2、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3、留存歸檔的審批檔案材料齊全、規範。
本崗位責任人:利用中心經辦人及受理中心
崗位責任及許可權
利用中心經辦人按照工作標準告知,制發許可檔案。
1、准予辦理的,由局辦公室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上加蓋局章,並將檔案轉土地利用中心。利用中心經辦人填寫轉讓登記號後,將2份《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轉業務受理中心。
2、不予辦理的,由經辦人制作《服務事項退件通知書》等文書,並將有關材料一併轉受理中心。
審批工作結束後,經辦人員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掃描、歸檔,並將1份《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報送市局備案。
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標準通知、送達。
接到利用中心轉來的檔案後,要求轉讓受讓方按照轉讓登記表確定的數額繳納契稅,憑契稅收據由轉讓雙方一同領取轉讓登記表。
對不予批准的,將《服務事項退件通知書》及申辦材料退申辦人。
申請人憑《服務事項申請材料接收單》和契稅繳納證明領取有關文書、證件和資料。
辦理結果通過計算機網路等形式予以公示。
時限:5個工作日
要變更資料需提交包含協議、執照、申請、證件在內的符合要求的材料。會在三日內進行材料審查,在四日內完成稽核,出結果是在五日之內。最終辦理結果會被公示。若擅自變更姓名和使用權的,屬於違法行為,機構拒絕辦理變更,可走法律程式。有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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