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有哪些
出讓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有哪些
1、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出讓土地房屋有房產證,拆遷賠償也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補償;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
3、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都市計畫的要求,也可以對出讓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4、目前房地產開發用地取得方式主要有兩種:國有劃撥和國有出讓,出讓土地是指開發商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並且根據評估地價的相關比例支付了土地出讓金,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住宅的使用年限為70年,商業用房40年,綜合用房50年等等。
5、拆遷對出讓土地是不賠償的,只對土地上的附作物進行賠償,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6、土地使用權行政劃撥是由政府部門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7、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8、《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都市計畫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徵地補償肯定是存在的,所以有關的當事人不需要過多的糾結其中的具體規定,但是隻要自己合法的進行操作就可以有效的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具體的賠償需要有關的當事人結合當地政策,做出有效的回覆,否則自己的問題解決就會存在一定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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