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的耕地承包權有效嗎
一、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的耕地承包權有效嗎
遺贈扶養協議可以繼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國務院於1990年5月19日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二、關於集體土地繼承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本質特徵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戶家庭,而不屬於某一個家庭成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財產,故不發生繼承問題。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當承包農地的農戶家庭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承包經營仍然是以戶為單位,承包地仍由該農戶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當承包經營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由於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以集體成員權為基礎,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於消滅,不能由該農戶家庭成員的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更不能作為該農戶家庭成員的遺產處理。
農村土地的繼承權益,按照法律規定屬於集體經濟財產。如辦理轉讓和繼承時,應在集體內進行流通的繼承。如是集體經濟外的人員,無法辦理土地的承包權益使用。雙方約定的土地使用權益書,屬於無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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