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要如何出讓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我國公民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有權在土地上建造房屋等建築。但在現實中,許多人對這一權利的使用都不甚瞭解,導致了一些違法現象,產生了一些麻煩。尤其是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面,更是有很多搞不懂的地方,那究竟實踐中建設用地使用權要如何出讓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要如何出讓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四種形式: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
(一)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讓方,與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後,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行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徵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二)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釋出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三)拍賣出讓國有加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釋出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
(四)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釋出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制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要注意什麼?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處分。
(四)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以上就是對建設用地使用權如何出讓這個問題的解答。當事人在行使這一項權利時應遵守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防止以後會產生糾紛。當然,如果在遇到有關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糾紛時,最好能夠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避免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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