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有頭無尾如何辦
商鋪拆遷11年,最後不拆了,徵收方被判賠償560萬停業損失
上千平商鋪因拆遷停業11年,後被告知“不拆了”,業主:賠我租金損失
拆遷還能虎頭蛇尾?當初說好要拆遷我的商鋪,也下發了徵收公告,鋪面也早就停水停電了,但是還沒拆到我家來,拆遷就停止了,並且一停就是11年,商鋪一直無法營業,所遭受的租金損失能不能找徵收方賠償?這是瀋陽當事人吳孝平遭遇的拆遷困惑。
上千平商鋪因拆遷停業11年,後被告知“不拆了”,業主:賠我租金損失
吳孝平擁有兩處商用房,面積合計約1100餘平,一個月租金就有5萬餘元,一年就高達50餘萬。2004年,鐵西區政府釋出拆遷公告,吳孝平的商鋪位於拆遷範圍。但直到2015年,當地徵收方都沒有拆除他的商鋪,反而是中止了拆遷。
11年間,商鋪一直處於停水停電停業、閒置待拆除狀態,無法用於出租。吳孝平測算,停業11年,自己商鋪的租金損失累計高達560餘萬元。
他向徵收方提出了賠償請求,但徵收方以租金損失證據不足為由拒絕了其請求。
徵收方拒賠償,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賠償租金560萬
吳孝平將瀋陽市鐵西區人民政府列為被告,請求法院裁判區政府賠償其損失。從一審到二審再到走上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最終確認徵收方的行政行為給當事人帶來了停業損失,負有賠償責任;支援了當事人的訴求,判定瀋陽市鐵西區政府賠償吳孝平商鋪損失560餘萬。
讀案例學知識:拆著拆著不拆了,不能免除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可能有的人還在想,為什麼明明徵收方沒有拆除房屋,還要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呢?即明律師提醒大家,徵收拆遷屬於政府的行政行為,當行政行為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那麼都是可以要求進行賠償的。
本案中,徵收方下發了拆遷公告,當事人的商鋪處於拆遷範圍,相關部門對商鋪執行了停水停電,商鋪因而停業。徵收方的行政行為和商鋪停業有著直接聯絡。直到2015年徵收方才明確停止了拆遷,但商鋪停業11年的租金損失,顯然是和徵收方的行政行為是有必然關係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駛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因此,拆遷雖然沒有完成,但拆遷啟動的系列行為已經實質上造成了當事人商鋪的停業,造成了長達11年的租金損失。當事人要求賠償租金損失的事由是合理的。
注意:徵收前期,“拆著拆著不拆了?”的說辭不可信
在拆遷實踐當中,也有一些被徵收人反映,在徵收前期階段,由於補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徵收工作人員放話說,“再不簽字,就不拆你家了,你一分錢也得不到”。
有的當事人一聽這句話,就信以為真,害怕真的不拆遷了。在徵收方稍微提高一些補償後,就匆匆簽了協議,放棄了自己原有的補償主張。
即明拆遷律師提醒各位被徵收人:徵收前期階段,工作人員說不拆你家,這只是徵收方壓低補償的預設圈套,不足為信。
因為,一個徵收專案不是說停就停的,一個專案從立項、規劃、上報到審批、啟動,要走一整套流程,基本上涉及到用地的專案都要經過省一級批准。而且拆遷紅線範圍一經劃定,也就確定了具體的拆遷地塊及房屋。這可不是普通工作人員一句話,說停就停、說改就改的。
退一步來說,咱們還可以通過申請資訊公開來查證拆遷範圍。只要確認了自己的房屋在拆遷範圍內,那麼大可放心,好好和拆遷方談出合理補償。補償談不下來,還可依法維權,爭取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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