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的拆除流程
法律對違法建築的拆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相關執法機關也應該嚴格依法行使職權,遵守法律規定的拆除違法建築的程式:
(1)立案並調查取證
規劃部門、土地管理等機關通過監督檢查、群眾舉報、媒體報道等途徑獲知違法建築的資訊後,應該先前往現場偵查、核實相關資訊;在核實資訊時應該通過拍攝照片,與當事人談話,找相關證人證言等手段,尋找證據並製作現場勘驗筆錄、詢問筆錄,準確記錄所調查的違法建築的位置、面積、高度等詳細資訊;同時還應調取相關的土地使用及都市計畫的材料,明確違法建築的查處依據。
在行政執法機關調查結束後,應該出具書面的調查報告,記明違法建築和建設單位的相關資訊,違法的事實及查處的依據,並初步判斷該建築的危害。
(2)認定違法建築
調查部門在調查取證完成後,應該依據具體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建築物土地使用權、建設用地規劃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證書及規劃圖紙等的要求確定該建築是否為違法建築。
在認定是否屬於違法建築時,應該依據房屋建造時的法律規定,不能依據調查時的規定。
(3)作出處罰決定
相關執法機關在調查結束後,應該依據具體的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不違反城鄉規劃但缺少相關手續的,應該補辦手續;對可以改正的應該限期改正;對無法通過改正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並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書。
在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應該出具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處罰及依據,並告知其應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當事人在行使這些權利時,相關執法機關應該聽取意見,做好記錄,並進行復核。
在當時人的權利用盡時,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4)送達處罰文書並公告
執法部門在作出處罰的正式書面決定後,應該將相關文書送達當事人,在送達時也應該嚴格依照相關程式。
同時還需要將強制拆除的決定予以公告。
(5)強制拆除
執法機關在作出責令拆除的處罰決定時,應該給當事人一定的期限,並派員督促;當時人限期不拆時,規劃部門可以依法代為拆除或委託拆除,其他機關則需要經過訴訟期後,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行政強制法》中規定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的,相關行政機關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還需要催告當事人,在催告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還對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時間及方式做了限制,如不能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不能採取停止供水、供電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對於違法建築的拆除,原則上不得給予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因此帶來的法律責任都由違法建築當事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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