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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拆遷家庭糾紛怎麼解決?

調解拆遷家庭糾紛怎麼解決?

一、調解拆遷家庭糾紛怎麼解決

1、拆遷家庭糾紛當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在家庭內部進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請第三方加以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時可以根據拆遷協議中的約定或其他書面約定交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仲裁仍未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家庭內部對安置補償有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予以遵從。

二、家庭糾紛向法院起訴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打官司一般要走以下程式:

(1)寫好起訴書。

(2)攜帶證據和起訴書到法院立案並交訴訟費。

(3)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主要有:宣讀法律紀律、開場白、詢問是否迴避、詢問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調查階段(具體包括原告陳述、被告答辯、原告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原告質證、法官問話)、法庭辯論階段、最後陳述階段、退庭後核對筆錄、宣判等幾個階段。

其中比較重要的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在法庭調查階段時比較重要的是質證。當事人在辯論階段可以圍繞本案焦點闡述自己的觀點,充分行使辯護權。法庭辯論結束後,在法官主持下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由法官作出裁決。

(4)執行判決。如敗訴方不主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勝訴方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三、拆遷單位對安置人員的確定是怎麼樣的

由於現實情況紛繁複雜,確定應安置人員存在一定的難度,動拆遷單位在實踐中對動拆遷補償款分割人員的核定有三種形式:

1、動拆遷單位和被拆遷人(以戶為單位)簽訂的《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中附有安置人員的名單,除非上述條款被法院宣告無效,一般都按該協議分割動拆遷補償款;

2、在《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中無相關條款,但在動拆遷單位動遷之初以戶為單位制定的“兩定表”(即核定人員表、核定面積表)中有相關記載的,一般以該表中的相關內容為參考,依據當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張,確定安置補償人員;

3、當《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及“兩定表”對相關安置人員均不明晰時,調解人員可至動拆遷單位瞭解具體情況,參考其意見合理確定安置人員。

因拆遷而引起家庭糾紛的,是需要內部人員及時的處理,可以協商,或者是請家庭地位比較高的人員對糾紛進行協調,儘可能利用和平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如果確定矛盾太大就可以走法律的程式解決,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決,該屬於他人的那一份拆遷款是必須要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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