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處罰的規定是什麼?
一、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處罰的規定是什麼?
擅自變更土地使用用途的處罰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沒有經過批准就擅自改變土地性質的這種行為,有可能就構成了非法佔地行為,情節非常嚴重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算要變更土地使用用途,也要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1、對於已經審批建設用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比如審批建設用地為工業用地,用作商業用地或居住用地)。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2、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性質的行為,屬非法佔地違法行為,對於這類違法行為,一般採用責令拆除和並處罰款(農村村民個人建房除外不罰只拆),構成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
二、如何辦理改變用途審批手續?
用地者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經過批准,是可以變更的。根據原供地方式、地塊所在區域的不同,國有建設用地的改變原批准用途的審批主要有兩種情況:
1、是出讓國有建設用地改變用途的,應當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地塊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還要先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變更規劃條件。經批准改變原用途的,重新辦理用地手續,重新簽訂或者變更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等。
2、是劃撥國有建設用地改變用途的,審批程式與出讓國有建設用地類似。但要注意的是,批准改變原用途的,改變後的用途如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批准,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辦理相應的劃撥用地手續,換髮新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改變後的用途如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
一般在土地使用權人通過出讓或者是劃撥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時候,都需要和國家簽訂一個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是劃撥的合同,在該合同中,要對該土地的用途予以確定,因為不同的土地性質所享有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不同的,所以要及時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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