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條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的認定條件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是相對於武器裝備的操作規程、安全規範等使用規定而言的,主要是指涉及武器裝備的動用許可權、編配用途、使用範圍等管理內容的規定。
其次,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的行為必須是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主要指在管理、使用、操作武器裝備的過程中,故意違反規定或操作規程,不按上級下發的編配範圍、用途、管理許可權、使用程式等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固定的使用方法,如將坦克吊車用作給地方建築隊施工,將軍用直升機用作商業宣傳廣告等。
最後,造成嚴重後果,致人重傷、死亡,造成爆炸、火災、大面積汙染、重要武器裝備不能使用以及公共財物的重大損失等。造成嚴重後果,是指挪用重要武器裝備的;因挪用行為造成武器裝備嚴重毀損、被盜、丟失的;挪用的武器裝備被他人用來實施犯罪活動的;因挪用武器裝備而貽誤戰機,嚴重影響部隊執行戰備、作戰任務的;因挪用武器裝備導致人員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因挪用武器裝備行為嚴重敗壞軍隊形象,毀壞軍隊聲譽等。
涉及到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管理,是需要由國家有關部門來進行認定的,武器裝備根據其實際效能,是在生產時就已經認定的,對於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的行為,可能導致發生嚴重的武器裝備故障,並造成嚴重的損害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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