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拆遷員工能不能獲得賠償?
如果員工不願到新地方上班的,公司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以因客觀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為由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按照在該公司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公司搬遷須向全體職工徵求意見。一般對於同意到新地址工作的,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同意去的,則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給予經濟補償金。從實際履行情況看,也不是所有公司搬遷都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會綜合考慮搬遷的距離和地址。
單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工作地點,員工決定簽署勞動合同時,工作地點和環境也是其考慮的一個很大因素。在合同履行期限內,如公司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注意這裡強調的是重大變化)影響到員工勞動合同的履行,單位此時就應該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作為勞動者遇到了企業的拆遷的情形的時候,一定要綜合自身的情況來決定自己的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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