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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不是可以解聘負鉅額債務未償的經理

經理作為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是負責組織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公司常設業務執行機關,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階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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