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成立的前提是什麼,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一、撤銷權成立的前提是什麼?
債權人的債權有效存在是撤銷權成立的前提和基礎。
二、相關規定有哪些
撤銷權是一種法定的實體權利,但同時又是附屬於債權的權利,沒有債權撤銷權便成為無本之木。所以,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有效的債權是撤銷權行使的前提和基礎。
因此,債權人首先必須享有對債務人的合法債權。其次,債權人的債權應是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之前成立的。“蓋債權人撤銷權在於防止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預期的擔保之一般之減少,而行為後之債權,則難謂因此受害也”。即在債權成立之前,債務人的行為不發生危害債權的可能,從而行使撤銷權便無從談起。而對於債權是否必須已屆清償期,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有兩種不同觀點。
持否定說的觀點認為,由於債務人的財產處於不確定狀態,在債權清償期屆滿之前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很難認定其有危害債權的意圖,況且在清償期屆滿後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可能恢復或增加。持肯定說的觀點則認為,撤銷權不同於代位權,其所針對的是債務人積極損害債權人的行為,若不及時行使撤銷權,待債權清償期屆滿,可能無法彌補債權人的損失。
各國立法也有不同的規定,德國民法明文規定,履行期必須屆滿才能行使撤銷權;法國法和日本法則認為,可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不必屆滿清償期。我國合同法並未將債務履行期屆滿作為行使撤銷權的要件,合同法解釋亦未作規定。
關於撤銷權成立的前提是什麼?通過了解可知,撤銷權成立的基礎是債權人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債權。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有效的債權,撤銷權就沒有行使的條件,自然就沒有存在的意義。另外如果撤銷權可以成立,則債權人就可以以此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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