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順序是怎樣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安抗辯權能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的行為產生,並促使對方履行義務。許多人不知道它的成立條件,進而導致了人們不懂得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順序。那麼,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順序是怎樣的呢?下面讓小編簡單和大家聊一聊。
一、不安抗辯權與相對方關於合同履行順序的關係是如何的
不安抗辯權與相對方關於合同履行順序的關係是債權人先履行合同。
債務履行有先後順序,且有履行順序在先的當事人行使。
二、不安抗辯權成立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合同法68條之規定。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順序是債權人先履行合同。而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且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也有七點之多。當然,在現實生活實踐中,遇到實際的複雜問題,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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