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是怎樣的?
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是怎樣的?
所謂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案件的審理結果與其有法律利害關係,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按照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規定,當事人包括但不僅僅指原告和被告,還包括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以及第三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由此可見,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涉及到債權人、債務人、受益人和受讓人在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另外根據規定:“債權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因此,撤銷權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以及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是相當明確的。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存在以下幾個問題有待明確:
1、關於債務人之相對人、受益人是否可以成為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被告問題。一般認為撤銷權之訴何人為被告應依撤銷之訴的性質及效力而定。主張撤銷權之訴僅為形成之訴時,以行為時當事人為被告。兼有給付之訴時,以受益人或受讓人為被告。即僅撤銷債務人之行為者為單獨行為,以債務人為被告。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為被告。兼有財產返還,則單獨行為以債務人及受益人為被告,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及最後惡意之受讓人為被告。
2、關於債務人之相對人、受益人或受讓人若以第三人蔘加,應屬《民訴法》中的何種第三人的問題。關於債務人之相對人是以何種第三人蔘加訴訟,則應分析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人制度。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人理論,第三人分為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原告、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可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本訴的訴訟標的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有獨立請求權的地第三人與正在進行的原、被告雙方對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張,他認為無論是原告勝訴,還是被告勝訴,都是對其合法權益的侵犯,因此,他有權以本訴的原告、被告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而參加訴訟。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爭議標的雖不享有獨立的實體的權利,但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參加訴訟或被通知參加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人。由上述理論可知受益人、受讓人蔘加撤銷權之訴,不能是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他們不能對案件的訴訟標的享獨立的實體權利,只是由於案件的處理結果對他們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訴訟中來。因此他們只能作為被告一方當事人的輔助參加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以上是對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問題的相關介紹。在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案件中,通常會存在第三人的問題,這也是債權人撤銷權之訴案件區別於其他案件的不同之處。它超越了合同的相對性,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更多關於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知識您可以線上諮詢本站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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