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意外保險的概念是什麼
一、團體意外保險的概念是什麼?
團體意外保險,全稱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以團體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險,而其保險責任、給付方式則與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相同。
由於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率與被保險人的年齡和健康無關,而是取決於被保險人的職業,而一個團體的成員從事風險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與人壽保險、健康保險相比,意外傷害保險最有條件採用團體方式投保。
現代企業發展的步伐飛速前進,在大型的新型企業中,各個部位環節莫不是人在發揮作用。單獨的個體運作構建了龐大的企業發展和擴張。 在人性化,歸屬感,以人為本這類關鍵詞成為社會人文環境大方向的今天,企業如何更好的留住員工的心,增強企業凝聚力和員工的歸屬感,也成為一個領導者必須思考的課題。
團體意外保險不單單是一項簡單的員工福利,也是公司和員工之間的平衡手段。當員工不幸發生意外傷害時,尤其是發生了人身傷害事故時,讓團體意外保險為公司轉嫁風險,為員工提供安全保障,以達到雙方平衡目的。
二、保障專案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該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三、投保條件
1、投保人:凡合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正式在職人員(不包括臨時工、短期工)或團體會員(以購買保險而組織的團體除外)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被保險人人數應占其單位在職人員人數或團體會員人數的75%以上且不少於10人。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2、被保險人:凡年滿18週歲至60週歲(含18週歲及60週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工作或勞動的投保單位在職、在編人員或團體會員,均可以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但必須在投保人投保時提供的人員清單之列。
大家可以按照個人意外傷害保險來理解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兩者不同的就是團體意外保險的投保物件是針對合法的團體、事業單位等,不能以個人的身份參加保險。而且要求同時參保的人必須在十人以上,投保時也得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才可以,對年齡的要求是18週歲到60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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