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存債務承擔是否需要債權人同意?
一、並存債務承擔是否需要債權人同意?
並存債務承擔無需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債權人即可。
並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是指原債務人並沒有脫離原債務的關係,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係中來,並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嚴格地講,這並非債務主體變更,而是增加債務人的人數。由於第三人的加入,債務人增加,成為多數債務人的債。總的原則,第三人加入後,與債務人之間成立連帶關係,對同一債務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也可以徑直向第三人請求履行義務。並存的債務承擔具有兩種形式:
1、第一種是第三人與原債務人按份承擔債務,即債務人將部分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份額承擔債務;
2、第二種是第三人與原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即第三人加入合同關係,而債務人並不退出,債務人與第三人就債務的全部向債權人承擔責任。
與免責的債務承擔相比較,按份承擔的債務並存,其實就被轉移的債務部分與免責的債務承擔是相同的。第三人的參與需要得到債權人的同意,而且債務人對於已轉移的債務可以免責。對於連帶的債務而言,則與免責的債務承擔有較大的不同,在這種情況下只需要第三人意思表示,債務人只需通知債權人即可。無論是對債務人或是債權人,第三人即已經加入債的關係,債務人不能因第三人的加入而對債務免責。與債務擔保相比較,並存的債務承擔,特別是第三人承擔連帶債務而言,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主要是起一個擔保作用。但是,這與保證又存在區別。保證可以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對於一般保證而言,保證人就有先訴抗辯權。只有當主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方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與第三人承擔連帶債務的情況是不同的。而對於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因此債權人可以徑直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
二、並存債務承擔的基本特徵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債務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擔的債務僅限於原債務範圍內,不會因債務的轉移而增加或減少。
(2)第三人承擔債務原則上不需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發出債務承擔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後,得以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自己與債務人之間的事由作為抗辯理由對抗債權人。
(4)並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後,債務因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債務的消滅因第三人的清償發生時,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發生求償關係。
並存債務實際上就是增加了債務人的人數,者對於債權人來說,是有利無害的,故此債務人可以在不與債權人協商的前提之下,就與第三人簽署一份要求對方與自己一起還債的協議,但是在協議簽署前後,需要將債務已經並存的訊息告知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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