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由誰通知才會發生效力
一、債權轉讓由誰通知才會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主要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完成,但債權轉讓並非因此與債務人無關。因為在債權轉讓生效的同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也同時消滅,債權轉移於受讓人(即新的債權人),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隨之建立起來。在我國,法律對債權轉讓的規定,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從傳統民法的債務人同意主義,到民法典採用的通知主義,體現了對債權人自由處分的尊重,也不忽視對債務人的保護。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該條立法旨意和語句結構上分析,該條已說明了債權人為債權轉讓的通知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二款更明確地規定了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即債權人轉讓債權而對債務人作的通知,一經通知便不得撤銷。
由此可見,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只能是債權人(權利轉讓人)。更進一步說明了只有轉讓債權的人,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和做出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只有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到達特定的義務人即債務人,轉讓行為方能生效。經以上分析,可清楚地得出,債權轉讓時只有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方發生法律效力。
二、轉讓的債權何時生效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可見,在我國,債權轉讓行為的生效要件是債權人需通知債務人,而無需債務人同意即生效,但如果債權人沒有通知債務人,則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此為通知生效主義。
規定通知生效主義的法理基礎在於:法律規定債權轉讓需通知債務人的目的在於使債務人知曉債權轉讓的事實,減少債務人的履約成本。在沒有接到債權轉讓通知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繼續向原債務人履行義務。其有權拒絕債權受讓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的主張,以避免使債務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此外,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轉讓應由轉讓人通知。債權轉讓實質是合同主體發生變更,因在債權合法轉讓之前,合同主體仍為原債權人和債務人,故原債權人應負有通知相對人債權債務轉讓事實的義務。
受讓人在債權合法轉讓之前是原債權債務的第三人,在債權轉讓之前,債權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並不熟悉,讓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一般難以取得債務人的信任,且讓債務人去核實轉讓情況無疑加重了其在履行義務之外的負擔。因此,讓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即可消除上述不利因素,權利義務分配也更加合理。
實踐中,要是進行了債權轉讓但卻沒有及時通知債務人的話,那麼此時債權轉讓行為對債務人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但有的人就有疑問了,究竟債權轉讓由誰通知才會發生效力,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瞭解到一般是由原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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