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效力如何
債權轉讓是債權債務轉移中的一種方式,一般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不需要經過債務人的同意,但應當及時通知債務人。那要是債權人轉移債權後未通知債務人呢?此時債權轉讓的效力是怎樣的呢?請閱讀下面的文字瞭解相關內容。
諮詢:當事人不知道的債權轉讓成立嗎?
內容:如果甲方向乙方借款並出具欠條,乙方在甲方不知道的情況下將欠條轉讓給丙方,說是債權轉讓,成立嗎?
本站解答:你好,沒有通知 情況下,對於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的。
目前關於債務債權糾紛涉及到的法律知識,行政法規小編總結如下:
1.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CreditAssignment)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2、權利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係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係;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係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人,合同之債成為多數人之債。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我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採用通知主義原則。從審判實踐看,如果嚴格限定債權轉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為轉讓人,那麼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合意達成後,轉讓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時,受讓人有可能錯失行使債權的時機,進而遭受損失。從訴訟角度來看,如果雙方的債權債務事實客觀存在,債權轉移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為了減少訴累,節約司法資源,即使通知的行為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該轉讓行為有效,這樣更有利於客觀、及時、高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通知的行為既可由債權轉讓人直接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由受讓人持其與債權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協議或債權人出具的債權轉讓憑證進行通知,兩種通知的法律效果應同等。
原來即使債權人將債權轉移給第三人時沒有通知債務人,也並不會導致債權轉讓無效。只是此時債權轉讓不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如果債務人向原債權人進行了清償,那麼也視為債務履行完畢。但是不是對第三人不公平呢?這個時候的第三人該如何來救濟自己的權力呢?本站的專業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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