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欠債協議書是否有效
一、夫妻之間的欠債協議書是否有效?
如是是把婚前財產借給對方的就是有效的,如是夫妻共同財產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6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共同財產出借給另外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的個人事務,應當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離婚的時候,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約定進行處理。
這種情形必須滿足下面條件:
①協議訂立的時間是:婚姻存續期間。
②借款的目的是用於借款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個人事務的。
③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出借的。
④離婚時,這筆借款的處理按照協議中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
二、欠債協議無效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很多都市年輕人並不因為結婚就喪失財產獨立權,例如兩個人各自經營的都有自己的生意,也提前約定過各自的財產各自處理,配偶需要資金週轉的情況下和自己借錢的話,夫妻之間簽訂欠債協議書這也是合情合理的。欠債協議書肯定不會因為是夫妻關係就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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