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動抵押權的設立規定是什麼?
一、浮動抵押權的設立規定是什麼?
浮動抵押權的設立規定是自從點合同生效的時候就已經設立了,但是沒有經過登記的情況之下,不能夠對抗第3人。動產浮動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浮動抵押權的特點。
與動產抵押權相比,動產浮動抵押權具有以下特點:
①主體的特定性。抵押人限於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未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不能設立此種抵押權。
②擔保財產的集合性。動產浮動抵押是一物一權原則的例外,其抵押財產是經營者所有的集合動產,包括經營者現有或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③抵押財產的不特定性。(a)動產浮動抵押設立之初,抵押財產並未特定,包括“現有”和“將有”的財產;(b)抵押財產具有變動性,即抵押財產的範圍、價值都處於變動之中(不斷地買進賣出)(c)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11條規定的事由出現時,抵押財產才特定。
④抵押財產的可轉讓性。只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11條規定的情形沒有出現,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不經抵押權人的允許”,在正常的經營活動中轉讓抵押物。這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6條的例外。須注意:只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11規定情形出現,抵押財產特定,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的允許,不得轉讓抵押財產。
二、動產浮動抵押權的設立規定是什麼?
動產浮動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欲取得對抗效力,須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意:不是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部門。原因在於:以將來的財產抵押時,財產還不存在呢!)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的抵押財產,只要買受人支付了合理價格且完成了交付,就自動解除抵押關係,不再屬於抵押財產。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無論是否登記)時,不得對這些財產主張優先受償權利。須注意:即使買受人為惡意(受讓時知道其為抵押財產),轉讓的財產也解除抵押關係,不再屬於抵押財產(只要買受人支付了合理價格並完成了交付)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利用動產進行浮動抵押的話,首先是需要了解一下普通抵押的一些基本情況,而且雙方當事人所簽訂合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那麼就意味著抵押已經設立,只不過說沒有經過登記的話,不能對抗善意的第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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