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動抵押中抵押財產確定的情形怎麼理解
抵押財產確定的情形有以下四種:
(一)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的,抵押財產確定。這種情況下,無論抵押權人是否向抵押人提出實現抵押權的要求,抵押財產均應確定,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抵押人不得再處分抵押財產。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抵押人停止營業,進入清算程式,由於其財產不再發生變動,抵押財產隨之確定,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三)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的,抵押財產確定。前面講過,抵押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得到清償,可以與抵押人約定提前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如約定抵押人從事關聯交易或者低價交易為提前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又如約定抵押人用於抵押的庫存的產品數量低於庫存總量的一定比例為提前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當事人約定了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的,一旦發生了該情形,抵押財產即被確定,抵押權人可以要求實現抵押權。
(四)發生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的.抵押財產確定。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情形,範圍比較廣泛,既可以是因經營不善導致抵押人經營狀況惡化或者嚴重虧損;也可以是因抵押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其財產明顯減少;還可以是抵押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抵押人有上述行為,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抵押權人為保全抵押財產達到一定的數額,以起到擔保其債權優先受償的作用,可以向抵押人要求確定抵押財產,以實現抵押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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