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期限是多長時間?
一、什麼是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立的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於不動產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轉移對其的佔有即可達到擔保之目的,因此在實踐中受到社會的普通歡迎。
二、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零二條規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三、不動產抵押期限是多長時間?
所謂抵押期限是指根據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抵押權人能夠行使抵押權的有效期間,即抵押權有效存續期間。抵押期限對抵押權產生作用,突出表現在時效的有關規定是否適用於抵押權,此點在理論上歷來存在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肯定說,時效之適用客體為一切民事權利,抵押權當包含其中,而否定說則認為,時效僅對於請求權適用,物權請求權可以作為時效客體,但物權本身則不能適用時效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由此可見,該條款一方面肯定了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也對主債權在消滅時效過後抵押權的行使給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抵押權,人民法院才會予以支援。
綜上,我國沒有法律對抵押權時效及期限問題做出明確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但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訴訟時效結束後兩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法院應當支援,對抵押權行使的時間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提供的不動產抵押期限的相關知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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