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調解是怎樣的?
一、醫療事故糾紛調解是怎樣的?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二、醫療事故調解應注意什麼
對於病人和病人家屬來說,解決醫療糾紛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避免過激行為。由於病人及其家屬對醫學知識瞭解不多,對疾病認識不足,很難判斷不良的果發生的原因。因此,應當耐心聽取醫生和醫院方面的解釋,要相信醫院,相信科學。同時,還可以向熟悉的醫生請教,聽取他們的意見。還可以向有關諮詢機構進行諮詢,例如專門負責任醫療糾紛諮詢機構或律師事務所。如果覺得醫院和醫生的解釋不能令人滿意,可以書面提出問題,要求醫院進行調查,並對所提出的問題予以解釋。當病人方面掌握較充分的證據,能夠說明醫生和醫院在醫療中有過錯行為,並且該過錯與不良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時,便可以向醫院提出賠償要求。經協商,如果雙方都認為賠償數額可以接受,便可以達成協議。
在與醫院方面進行協調的過程中,病人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當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生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後,醫院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並向當地衛生行 處長部門報告,這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
第二,當發生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時,病人及其家屬可以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這是病人的法定權利。《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對於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病員及其屬可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如果醫院方面不積極對事件進行調查處理,並且隱瞞和掩蓋真實真相,既不解釋病人及其家屬提出問題,也不提出解決方案和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的話,病人及其家屬可以提請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某些醫療機構無權自行調查處理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這時所說的“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是指個體診所中的醫務人員。根據上述規定,發生在個體診所的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該診所無權自行調查處理。
第四,發行醫療事故後,事故單位必須立即查處封病例、有關物證和原始材料。這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有關的各種原始資料。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引起的不良後果,要對現場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檢驗”。
第五,在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中,對死亡原因不明確的,應當進行屍體解剖。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後48小時以內,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部技術人員進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因此,病人家屬如果拒絕或者拖延屍體解剖,將承擔“敗訴”的後果。
發生了醫療事故糾紛之後,那麼可以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調解當然調解程式是非常的重要的,也必須是遵循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否則是無法協商來進行確定的,需要組織雙方當事人到現場來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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