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醫療事故律師費標準是怎樣的
一、醫療糾紛醫療事故律師費標準是怎樣的
醫療糾紛醫療事故律師費標準不是固定的,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律師服務收費主要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二、《民法典》規定醫療事故如何處置
《民法典》規定,發生醫療事故後,如果經鑑定是醫務人員過錯造成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權責任】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三、醫療事故鑑定費用由誰出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規定,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因此,從全文敘述就可以得知,醫療糾紛醫療事故律師費用標準並不是固定的,而是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的,而律師收費因素首先從耗費的工作時間開始,直到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為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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