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證據交換種類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鑑定證據交換種類哪些?
醫療案件中的證據交換醫療案件中的證據,可以分為兩種:一為與醫療爭議有關的病歷資料;二為賠償依據。
法規中規定的病歷封存原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影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根據法規的要求,病歷的封存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醫患雙方共同封存和啟封,任何單獨的一方進行封存和啟封均屬無效。
(2)、如果主觀病歷與客觀病歷難以區分時,可以對全部病歷進行封存。
(3)、封存的物件可以是病歷原件,也可以是影印件。
二、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有哪些?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包括了醫療費賠償;誤工費賠償;護理費賠償;殘疾補助費賠償等賠償專案;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話還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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