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法律明文定義規定都有哪些?
1、《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該條款明確了醫療損害責任是過錯責任,如果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醫療機構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2、《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對於未向患者履行說明義務的,不必通過司法鑑定,法院可以直接認定構成侵權責任。
3、《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對於屬於這三種情形的,也不必通過司法鑑定,法院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欲證明自己的行為不構成醫療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需提供反證。當然,證明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以及偽造、篡改病歷資料的事實需要患者進行證明。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提出“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即通常所說的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如果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不能進行舉證,法院將推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有過錯,實行的是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明確了醫療損害責任是過錯責任,而不是過錯推定責任,因此,舉證責任不再倒置,需要患者一方對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進行舉證。
以上就是關於醫療過錯法律明文定義規定的相關介紹,醫療過錯的存在與否或其主要責任方是誰主要是由司法鑑定結果所決定。在醫療過錯的認證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都有參與舉證的義務,如果鑑定結果顯示存在醫療過錯那麼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您還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本站網站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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