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醫療過失行為呢?
一、什麼是醫療過失行為呢
醫療過失行為是指醫務人員在醫務活動中因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不是主觀故意而是客觀上有過失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行為。認定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的關鍵在於醫療行為是否違反了有關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和是否存在主觀故意。衡量醫療行為主體是否有過失,不能憑主觀推斷,而要靠認真、科學地判定。
醫療過失行為可以給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後果,無論這一損害後果的嚴重程度如何,都已經損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這一損害是患者到醫療機構尋求治療時由醫療機構附加給患者的。因此,醫療機構有責任採取及時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對患者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
二、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怎麼處理
1、當事人協商解決中,醫方是解決後7日內履行報告義務,需鑑定的由雙方共同委託鑑定。鑑定費由雙方協商預交和承擔。爭議解決前,衛生行政部門並無職責主動處理。對重大醫療過失事件,醫方應在12小時內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調查,並應當進行醫療事故判定或移交醫學會鑑定、鑑定費由醫方負擔。可見,准許當事人對重大醫療過失事件的民事責任之外的事宜自行協調解決,否定了醫療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有悖法意。
2、儘管當事人可以據此申請處理,但申請後應適用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處理程式。當事人申請處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先在10日由審查,決定受理後方才判定或移交鑑定、鑑定費由申請人預交,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由申請人承擔。誠然,發生重大醫療過失事件,醫方違反報告規定,患者可以申請處理。但其程式和各方職責,權利和義務卻相差如此之大,難以理解。
3、它同樣應適用訴訟優先原則,即凡訴訟中可能處理的問題,衛生行政部門不處理或終止處理。但責令醫方採取救治措施、對違反報告義務行為的處分等行政專有職權仍應履行。訴訟優先,明文規定適用於當事人申請處理爭議的情形。似乎因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而啟動的行政處理程式不應終止。但這勢必導致對同一問題,不同國家機關同時認定,這是不適宜的。另一方面,醫學會對法院已受理的事故鑑定,明文規定不受理,這勢必導致衛生行政部門可能根本無法處理。我們認為,因報告而啟動的行政處理程式,除專屬於行政職權處理的事宜外,應終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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