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重大醫療過失行為
什麼是重大醫療過失行
醫療過失,是指工程師及其他醫務人員在診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醫療活動過程中,在具體實施醫療行為時沒有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表現為未能預見並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從而導致患者人身或財產利益受損。衡量醫療過失的標準是醫師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在醫療行為上可以具體表現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醫學技術操作規範、技術程式、處置原則等。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醫療機構必須在過失行為發生後的12小時以內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1)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
(2)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
(3)衛生部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於這些情況引發的醫療事故爭議影響大,情況複雜、後果嚴重、處理難度高,因此,醫學機構必須迅速地在12小時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便於衛生行政部門及時瞭解掌握情況,妥善處理醫療事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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