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鑑定程式有哪些
法醫鑑定程式:
1、法醫鑑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委託的鑑定。
縣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傷害法醫學鑑定的,須委託縣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初次鑑定,不得越權鑑定。
2、委託鑑定由辦案單位進行,不授理以個人名義委託的法醫學鑑定。
3、委託法醫鑑定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準備充分的鑑定材料,交由法醫對鑑定材料進行審查。
案件受傷當事人應配合辦案單位提供病歷資料、檢查報告單、影像診斷資料(_片、ct等)等鑑定資料。
4、法醫應當對被鑑定人進行人身檢查,可以要求補充鑑定材料,有確定鑑定時機的義務。
委託單位和被鑑定人應當配合法醫鑑定。
5、對行動能力嚴重受限的被鑑定人,辦案單位和法醫可以到被鑑定人所處的地點進行人身檢查。
6、辦案單位或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鑑定結論(或意見)理由不足、不全面、發現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問題,可以由辦案單位委託原作出鑑定的法醫進行補充鑑定。
7、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鑑定結論(或意見)有異議,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委託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重新鑑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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