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向誰提出,如何進行上訴
對於一起官司的判罰,需要依靠大量的證據作為依靠。而對於當時雙方都有可能存在忽略或者遺漏了某些至關重要的細節,當發現回想起這些細節問題時,就可以申請管轄權異議,那麼管轄權異議向誰提出?以下就是本站小編總結的相關內容,以供大家參考。
一、管轄權異議向誰提出
當事人一方對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有權提出異議,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提交答辯狀期間”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應為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十五日內。
二、原告對於管轄權異議的提出
原告應當享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管轄法院雖然是原告選擇的,但實踐中也存在著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訴後,因特殊情況發生移送管轄、管轄權轉移的情形,此時受理案件的法院已非原告所選擇的法院了。此種情況下,不能推定原告當然認可相關法院的管轄權,而管轄關係到其程式利益,賦予其管轄異議權無疑對保障其訴權有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依據法律規定,原告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享有上訴權,這正是原告作為管轄權異議主體的一種表現。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有兩種,一是駁回異議的裁定,二是異議成立而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裁定。對於後一種裁定不服而上訴的當事人顯然是指原告。此時管轄權異議裁定的標的仍為管轄權,因此,原告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不服,實際上是對法院管轄的異議,只是這種異議的提出方式為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三、對於管轄權異議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
向受理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如對決定不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其中,對被告管轄權異議成立的裁定,原告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關於管轄權異議向誰提出的總結,當事一方可以在提交答辯狀期間讓當庭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而對於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的十日之內,由當事人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如果您對以上內容有所疑問,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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