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能申請重新鑑定嗎
醫療事故鑑定1.18W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重新鑑定,是指醫學會經衛生行政部門稽核認為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鑑定程式不符合規定而重新組織的鑑定。重新鑑定應當在下列情形下進行:
1)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不符合規定。在這種情形下應當由醫學會重新組織雙方當事人重新抽取專家組成鑑定組進行鑑定。
2)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符合規定而鑑定的程式不符合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原專家鑑定組負責重新鑑定。
所謂技術鑑定的重機關報鑑定,是指醫學會對經衛生行政部門稽核認為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鑑定程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鑑定的,而必須重新組織的鑑定。體現了醫療衛生行政部門對程式的事後監督職能。
由於重新鑑定是因醫學會組織不利造成的,因此,重新鑑定時醫學會不得再收取鑑定費。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1)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不符合規定。在這種情形下應當由醫學會重新組織雙方當事人重新抽取專家組成鑑定組進行鑑定。
2)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符合規定而鑑定的程式不符合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原專家鑑定組負責重新鑑定。
所謂技術鑑定的重機關報鑑定,是指醫學會對經衛生行政部門稽核認為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鑑定程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鑑定的,而必須重新組織的鑑定。體現了醫療衛生行政部門對程式的事後監督職能。
由於重新鑑定是因醫學會組織不利造成的,因此,重新鑑定時醫學會不得再收取鑑定費。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醫學會對經衛生行政部門稽核認為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鑑定程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重新組織鑑定。重新鑑定時不得收取鑑定費。
如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重新抽取專家,組成專家鑑定組進行重新鑑定。
標籤: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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