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診轉院醫生要擔責任嗎?
如果造成損害,可以提起訴訟。加害人如認為損害的原因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應由加害人負舉證責任。加害人證明屬實的,免除加害人的侵權責任;不能證明或證明不足的,即應承擔侵權責任。
因醫療機構未能妥善履行轉診義務而導致的一起醫療糾紛。所謂轉診義務,是指醫療機構對本院治療範圍之外的患者或超出治療能力的患者及時轉運到有治療條件醫療機構的義務。轉診義務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裝置或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個別醫院為了經濟效益和出於競爭的需要,有意識的留患者在本院治療,或者將患者送至與自己存在隸屬關係和利益關係的醫院,這些行為如果同時又違反患者的意願,就可以認定是一種間接的侵害行為,對患者最終因醫療過錯造成的損害後果需承擔相應責任。轉診義務之所以產生,是醫療機構必須對患者忠誠、最大為患者利益考慮這一前提而派生。因為患者對醫療機構的治療效果都抱有合理的期待,醫療機構不存在相應的治療能力情況下,理應將患者轉到具備治療條件的其他醫療機構,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患者的生命健康,滿足患者的期待權。
醫院在履行轉診義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轉診只限在裝置或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情況下。
究竟如何理解“裝置和技術條件”,是判斷醫療機構是否應該轉診的關鍵,在有些情況下,醫院以沒有床位為由要求轉診,明顯牽強。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所述“裝置和技術條件”應理解為,患者在診治過程中不可或缺的,無法替代的醫學裝置和醫學診療技能。
(2)必須做到及時轉診。
(3)醫療機構只能建議轉診,患者具有自主決定權。
但在病情極不穩定或隨時有危及生命可能情況下,無論是否轉診,均應簽署一份書面檔案,說明是在臨床醫師的充分說明和理解基礎上作出的最終決定。
(4)對危急患者必須做急救處置。
在我國的醫療事故的糾紛案件的處理中,此時是存在著多種原因所引發的醫療事故的,比如說醫療過錯、醫院轉診等,但是無論退還,只要是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是需要承擔責任,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醫療機構承擔的也是無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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