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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誤診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1.16W
醫生誤診承擔什麼責任
醫生誤診承擔什麼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21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誤診通常因病史詢問不細緻,鑑別診斷不夠充分導致診療思維侷限所致,誤診的後果體現在延誤治療或錯誤治療,與此對應的是使患者喪失了早期得到救治的機會,如果因誤診造成患者原發病的加重等損害後果,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患方可以通過申請鑑定完成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進行認定,可以綜合考慮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患者個體差異、當地的醫療水平、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