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 醫療事故糾紛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1、醫療事故糾紛的司法解釋是法人在受理這型別案件的時候,一般情況下是本著調解的原則,此類糾紛的後果往往都比較嚴重,輕者造成患者殘疾,重者造成患者死亡,患者家屬往往情緒激動,提出很多不合理的要求,而醫院又竭力主張自己沒有責任,不存在過錯,雙方的矛盾可想而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官不認真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可能會使雙方的矛盾升級,甚至發生惡性事件。因此,在患者情緒穩定的情況下,醫方一定要跟患方進行溝通,做好相關工作。醫療事故糾紛可以直接起訴,醫療事故糾紛可以直接起訴,醫療事故糾紛訴訟程式是首先書寫起訴狀,之後就是對此進行立案,到法院立案大廳來完成之後的工作工作人員會予以通知的,比如說開庭審理。醫療事故糾紛一般是通過仲裁或者是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當患者或家屬不能理解或接受時,當事人可以自願填寫醫療糾紛處理委託書,科主任簽署意見,委託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處理。
2、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組織人員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核實,得出初步結論,同時封存有關的病歷資料及相關物品,將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向家屬通報、解釋,並組織力量維護工作秩序。
3、較為複雜的醫療糾紛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根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4、醫療糾紛發生後需市衛生局出面協調解決的,由醫院相關職能科室填寫醫療糾紛協調處理委託書,院長或分管院長簽字後,委託市衛生局處理,具體由市衛生局醫政科負責。
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分級標準是什麼?
1、一級醫療事故。
係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1)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2)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級醫療事故。
係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1)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2)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現實生活當中現在醫患關係相對來說還是比較緊張的,主要還是因為經常會出現一些醫療事故,如果發生了醫療事故,那麼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的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來進行一定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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