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司法調解是什麼?
一、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
醫療糾紛發生後,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第三方的協調、幫助、促進下,進行談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見,消除爭議,簽署調解協議,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係。第三方在醫療糾紛調解中不為獨立的意思表示,在尊重雙方當事人意思的前提下,以促成當事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為目的,組織調解、促進溝通、提出建議、見證協議。調解協議與協商協議一樣具有合同效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二、所謂司法調解
又稱法院調解或訴訟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訴訟雙方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式,使糾紛得到解決。司法調解是我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也是各級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與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不同的是,在法律效力方面,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的調解協議,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司法調解協議與法院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調解機制的介入,在醫患雙方之間架起了溝通的橋樑,在調解時雙方地位對等,使得和解變得可能。調解的成功有利於有效緩解醫患關係,有利於穩定社會秩序、建設和諧社會。
三、程式的便利性和處理的靈活性與合理性是調解的優勢所在,具體體現在哪
調解程式非正式化,有利於當事人本人蔘與糾紛的解決,即使當事人本人行為能力較弱也不致於影響調解的結果;不公開的調解過程使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免於暴露;規範適用的常識性和廣泛性使當事人易於達成一致滿意的處理結果;調解還可以在一個受控制的安全氛圍下,通過開展對話重建被破壞的相互關係。
通過調解方式處理醫療糾紛,被告可以解釋糾紛背後的原因,對已造成的傷害表示遺憾,原告公開接受道歉並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這些對當事人雙方都是巨大的解脫。原告表示原諒被告及被告接受原告的這種諒解對雙方都有著重大意義。調解當事人通常都希望取得雙贏的效果:這樣的調解往往讓雙方免於爭論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達成妥協。
醫療糾紛的司法調解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它同法律判決一樣具有法律效益,是受法律保護和認可的。因此,司法調解與訴訟解決一樣,都是最終解決醫療糾紛的良策。醫療糾紛的司法調解對醫患雙方都有著重要意義,是一種解決糾紛的不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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