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行政案件強制執行的申請程式是什麼?
非訴行政案件強制執行的申請程式是什麼?
1、立案
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是一種特殊的案件,行政機關多是成批申請,少則幾起,多則幾十起,如果由立案庭逐一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條件,並按照規定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由於業務侷限性及客觀原因,操作起來難免有效不很現實,建議由立案庭統一案號立案後,轉到行政庭,由行政庭審查是否准予執行。
2、審查
案件由立案庭轉到行政庭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首先審查行政機關的申請是否具備條件,這些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中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1)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由人民法院執行;
(2)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並具有可執行內容;
(3)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4)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
(5)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7)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於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由具體執行人員做好工作,進入執行程式,如果不具備條件則作出不準予執行的裁定。
3、執行準備及制定強制執行方案
經過審查符合上述所具備的條件後,執行員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瞭解案情,通過查閱執行的法律文書,案卷及其他有關材料,明確協議執行的事項,調查瞭解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家庭經濟狀況,實際履行能力,以確定執行的物件和執行的範圍。
(2)通知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應當以執行通知書的形式限期履行)。對於確有履行義務能力仍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進行法制教育,說明不履行法定義務以及抗拒或者妨礙執行的法律後果,可以邀請被執行人所在的單位,當地基層組織或者被執行人的親屬共同做思想工作,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可以請主管部門督促。經過做工作,依然拒絕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將進一步作出書面的執行裁定書。
(3)制定強制執行方案,具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仍然拒絕履行義務的,合議庭應當制定強制執行方案,準備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方案應當包括:強制執行物件、強制執行範圍、強制執行時間、強制措施及實施步驟、可以出現的問題和對策、參加執行人員和配合部門及人員等內容。方案制定後,必要時必須經法院院長批准,並根據案情辦理必要的法律手續,例如公告、協助執行通知、扣押令、搜查令。
4、強制執行
在做好上述準備工作以後,進入強制執行程式。行政執行有其特殊性,必須周密組織,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首先應由院長簽發限期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公告,通知有關人員到場,製作執行筆錄,保管遷出財物,向權利人交出房屋或者土地等,必須進行的程式不能疏忽大意。
5、執行案卷的整理儲存
由於非訴執行案件卷宗比較多,且經常出現執行不徹底現象,致使此類卷宗缺失材料及丟失材料的現象時有發生。針對這種現象,在進一步規範執行程式的同時,更應該特別注意卷宗的整理及歸檔儲存工作,使其逐步走向規範化道路。
行政案件的行政執行是需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為了減少對社會的不良影響,和避免矛盾糾紛,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對相關事項進行充分調查,在確保合法的情況下按照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處理,避免發生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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