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訴訟裁定的執行必須遵守嗎?
一、對行政訴訟裁定的執行必須遵守嗎?
對行政訴訟裁定的執行必須要遵守。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一方的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訴訟的執行主體是什麼?
是指行政執行案件中涉及到的享有訴訟上的權利,承擔訴訟上的義務的主體。它包括執行機關、執行當事人、執行參與人和案外異議人。
(一)執行機關,也叫執行組織即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申請人申請的具體組織機構是法院的執行庭,並由執行員操作實施。執行組織除法院以外,在特定條件下,作為行政案件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也可以作為執行機關,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這也是行政訴訟執行的一個重要特徵。行政機關作為執行機關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該行政機關必須具有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強制執行權;二是人民法院判決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此時執行的內容實際仍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如果該行政機關享有強制執行權,由其自行執行將有助於提高行政效率,減輕法院的壓力。
(二)執行當事人。是指行政訴訟執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或者是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是執行案件權利與義務爭議的主體。執行當事人是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是被申請人或被執行人,而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是申請人或執行申請人。在行政機關依法執行的情況下,沒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而只有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作為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同時又成了執行機關,這是一種雙重身份兼具的現象。
(三)執行參與人,是指除了執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參與執行過程的單位或個人。他們因情況不同,各自承擔的義務內容也不盡相同。主要有因佔有執行標的物而承擔的交付、劃拔該標的物的義務等。
(四)案外異議人,是指執行當事人以外的,對執行標的提出主張的主體。法律規定,案外異議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也就是主張成立的,執行程式則被中止,繼而進行修正或調整執行標的。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審理並作出裁判的活動。簡言之,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適用司法程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對於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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